旅游景区和休闲购物企业协会职责
一、贯彻执行政府的有关法规,为企业服务:在政府和企业之间起桥梁作用。
二、及时有效地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企业困难和建议,协调旅游景区和休闲购物企业与政府职能部门关系。
三、要求、检查、督促各会员单位奉公守法、文明经营、自觉维护旅游景区和休闲购物企业声誉。
四、研究交流旅游景区和休闲购物企业经营的经验,服务规范,促进其提高经济效益。
五、和旅游局职能部门商定旅游购物、餐饮、游览、文艺演出、医疗咨询有关标准和规定。
六、从行业发展和市场需求的角度,参与讨论旅游景区和休闲购物企业的总量控制和布局。
七、协调和理顺旅游景区和休闲购物企业间的关系,制定、发布各形式的行规行约或协议。
八、开展旅游景区和休闲购物企业经营管理方面的咨询服务。
九、规定会员行为规范,违反协会统一要求和行规行约的,举办听证会,听证会做出违规处罚决定,协会监督执行。
十、组织开展各种联谊、交流和考察活动。
桂林市旅游景区和休闲购物企业协会入会程序
为规范桂林市旅游景区和购物市场秩序,促进旅游景区和购物企业的协调发展,防止搞不正当竞争,损害会员单位利益和行业形象,努力把桂林旅游景区、购物行业作强作大。桂林旅游景区和休闲购物企业协会根据协会章程,结合桂林市旅游景区和购物市场的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协会新申请入会企业标准规定如下:
申请入会程序
1、提交书面入会申请报告;
2、填写《桂林市旅游景区和休闲购物企业协会入会申请表》及相关信息备案登记表;
3、查验相关营业证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件、物价部门批文、会计师务所验资报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相关部门批准立项开工证明);
4、按照行业标准进行考评,符合入会条件者,提交协会常务理事会讨论表决同意;
5、签订《桂林市旅游景区和休闲购物企业协会诚信公约》;
6、交纳信誉保证金和会费;
7、发给会员证书和会员单位标志牌
景区(景点)入会标准
一、总体要求
1、景区投入资金达到规定要求,从业人员50人以上。
(1)岩洞类景区投资规模达到5000万元以上;
(2)演艺类景点投资规模达到1000万元以上;
(3)自然山水观光类景区投资规模达到500万元以上;
(4)漂流类景区投资规模达到50万元以上;
(5)农家、休闲类景区投资规模达到50万元以上。
2、旅游景区管理部门应制定符合自身特点并满足游客需求的详细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并组织实施。
3、旅游景区管理部门内部应设立质量管理机构,并对全过程的服务质量进行有效控制。
4、旅游景区由多个部门管理的,应明确各部门之间的职责、协调方式。
5、应根据旅游资源和市场需求情况,对服务质量进行策划。
6、应制定完备的旅游质量、旅游安全、应急处理预案、旅游统计管理规范,认真组织贯彻实施,并有完整的记录和总结。
7 、应制定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业务培训制度。
8 、实行行业自律会员单位必须交纳一定数额的信誉保证金(现为每家会员单位人民币5000元),信誉保证金由协会进行监管。
二、服务设施
1、停车场
旅游景区应设置与其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面积不少于1500㎡,地面平整、出入畅通、设置车位标识,机动车出入口及人员通道应分开, 停车场应设专人管理并引导出入。
2、收费处
景区售票处应设在景区显著位置,有明显标识,售票处应向游客公布票价、购票须知,分设团队接待窗、散客接待窗。有相应规模的游客集散空间,有遮阳、避雨等设施,售票窗口开放数量应与游客量相适应。
3、公共服务区
公共休息区应设游客中心, 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上。入口处应设置全景图或路线图,以满足游客自助旅游的需要,交叉路口和服务场所等应设置指示标识和导游标识,室内项目要有醒目的入、出口标志。
4 、交通设施
可进入性好。交通设施完善,线路布局合理,进出安全便捷,且整洁卫生、性能良好、保证安全、标识鲜明。
5、卫生设施
区内应设置满足游客需要的厕所、垃圾箱等卫生设施,厕所的设施和管理要求应符合GB/T18973-2003和GB/T18092-2000的规定。
垃圾箱布局合理,标识明显,造型美观,与环境相协调。垃圾箱分类设置,垃圾箱应及时清理、清洗,保持卫生状态。
6、购物设施
根据景点分布和顾客需求设置旅游购物场所,且布局合理、功能完备、明码标价,旅游购物场所卫生应符合GB 9670—1996规定的要求。
7、医疗设施
应根据条件设立医疗设施,配备有相应资质的医护人员和必要的药品、医疗器械,并制订遇险抢救应急预案。
8、特种设备
索道、电梯、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的管理应符合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手续完备,定期维护。
游乐设施的安装应符合GB 8408—2000的规定,安全管理应符合GB /T16767—1997的有关规定,以确保安全。
三、服务人员
1、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坚持原则、诚实守信、宾客至上、文明有礼、团结协作、爱岗敬业。保护游客的合法权益,尊重游客的民族习俗、宗教信仰和生活习惯。
2、应具备必要的专业素质,熟悉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和本职工作的管理规范及服务标准,能熟练掌握本岗位的专业知识、作业规范和服务技能。.
3、应具备相应的文化水平,文化水平符合岗位和行业从业资格的要求,具备较好的书面和口头语言表达能力,使用规范的称谓和礼貌用语,普通话和外语水平符合工作岗位的要求。
4、应熟知各类应急事件处置方案、投诉处理程序、景区概况及各个游览点的基本情况、景区内购物、休息、安全、公厕、安全等与游客相关设施的位置。
四、导游人员
导游人员不少于20人,应经专门培训,持证上岗,熟悉讲解内容,具有一定的文化素养和历史地理知识,能回答游客有关旅游的常识性问题。
五、餐饮服务人员
餐饮服务人员应经专门培训,熟悉服务规范和礼仪,餐饮服务人员应身体健康。
涉及安全的工作人员、机动车驾驶人员、特种设备操作人员、专业救护人员应取得相应岗位技能证书方能上岗。
六、保安人员
保安人员应经专业培训方能上岗,仪容整洁,文明礼貌,恪尽职守。
其他人员上岗前应进行必要的素质和技能培训,国家有规定持证上岗的应取得相应证书。
七、服务质量
旅游景区管理部门应对所有服务项目和服务设施制定服务和管理规范,各种服务设施应处于良好状态,给游客提供安全舒适、质量上乘的服务。如不能正常使用时,应对外公告,应按服务岗位的不同分别统一着装,佩带服务标识牌。统一使用服务标准用语。
八、餐饮服务
1、餐饮服务应符合SB/T 10001-1993和SB/T 10002-1993的要求。
2、食品卫生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要求,有预防食物中毒和食品污染的制度和措施。餐饮场所达到GB 16153-1996规定的要求。
3、饭店应公开就餐饮目录和价格,不得降低餐饮标准或以各种方式克扣游客。
4、不得强行要求客人点用某菜式或酒水。菜肴要求主菜份量最少达到60%,配菜份量不超过30%。
5、饮食应能满足广大游客的就餐要求,能体现当地的饮食文化和地方饮食特色。
九、购物服务
旅游商品应质量合格,明码标价,无欺诈行为,杜绝发生强买强卖、尾随兜售等行为。
十、售票服务
1、门票、另收费项目票据或套票应分别设置,由游客自主选择购买,游客等候购票时间不得超过15分钟。
2、应公开服务项目和价格,让游客明明白白消费。
十一、监督管理
1、旅游景区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政府职能部门对本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认真及时整改。
2、旅游景区管理部门应组织制订包括服务标准、管理规范和岗位作业规范的企业服务质量管理体系。
3、旅游景区管理部门应充分发挥服务质量管理体系的作用,对服务提供的全过程实施有效控制。
旅游购物企业入会标准
一、申请加入本协会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注册资本金要求
(1)珠宝类经营单位不低于3000万元;
(2)珍珠类经营单位不低于3000万元;
(3)水晶类经营单位不低于2000万元;
(4)茶叶类经营单位不低于500万元;
(5)药品(材)类经营单位不低于500万元;
(6)土特产经营单位类不低于200万元;
(7)古玩、字画类经营单位不低于200万元;
2、营业面积要求:
(1)珠宝类经营面积不低于3000 平方米;
(2)珍珠类经营面积不低于3000 平方米;
(3)水晶类经营面积不低于2000 平方米;
(4)茶叶类经营面积不低于1000 平方米;
(5)药品(材)类经营面积不低于3000 平方米;
(6)土特产类经营面积不低于1000 平方米;
(7)古玩、字画类经营面积不低于1000 平方米;
3、停车场车位要求:停车场必须为专用停车场,接待外宾团队要求达到1000平方米,接待内宾团队要求达到2000平方米。
4、申请入会的单位,各项营业手续完备,合法有效(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证、物价局价格批文)。
5、公用设施:
(1)公共信息图形符号清晰、明显、规范;
(2)消防安全设施设备齐全、有效,消防通道畅通无阻;
(3)男女卫生间分设,无异味,无污迹,提供卫生纸、洗手液,数量与接待能力适应;
(4)有公用电话,具备国内、国际直拨功能。
6、营业厅:周边环境良好,装饰协调、高雅,布局整洁、干净、灯光明亮。
7、服务质量:
(1)管理制度健全,服务规范;
(2)服务人员统一着装、配戴工作牌;
(3)服务使用礼貌用语、热情周到,涉外商店配有外语服务人员;
二、在办理申请入会手续期间,申请单位应随时接受协会常务理事会的监督检查。
三、具备本《入会标准》第二条规定内容的经营单位,应向本协会提交书面入会申请报告,由协会常务理事会组织人员前往考察并按行业标准进行考评,常务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表决,超过半数视为通过考核;并书面通知该单位到协会秘书处办理入会手续,签订《诚信经营承诺书》,领取会员单位牌证。
四、实行行业自律会员单位必须交纳一定数额的信誉保证金(现为每家会员单位人民币5000元),信誉保证金由协会进行监管。该保证金如因会员单位违反《会员公约》而被扣取,则应于之日起10日内补交,否则停止会员资格。
五、会员单位必需按时交纳会费。
六、会员单位必须遵守《桂林市旅游景区和休闲购物企业协会章程》及《关于桂林市旅游专业协会、市旅游质监所互动协作联席会议决议》。
七、会员单位必需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八、会员单位停业、歇业、变更注册资本、更换法人代表、变更营业场所和上级主管部门,必须向本协会申报备案,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九、会员单位实行一店一会员,下设分店入会需另行办理入会手续。
十、本《入会标准》自公告之日起实施。
十一、本《入会标准》由桂林市旅游景区和休闲购物企业协会负责解释。